今天是
菏泽站
  新闻资讯  专业律师  法律知识  律师联盟  经典案例
本站动态  法律法规  律师加盟  特邀律师  企业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鲁律网-菏泽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山东知识产权律师济南专利律师济南商标律师济南著作权律师济南实用新型律师济南发明外观设计律师 > 其他法规 > 详情
热点
1. 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5. 工商总局颁布商标工作规划 加强商..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
7.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搜索
推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
4. 工商总局颁布商标工作规划 加强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
6. 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
7.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其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
发布时间:2015-12-1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470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2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2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上一篇:工商总局颁布商标工作规划 加强商标认定保护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帮助中心 - 广告合作 -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 鲁律网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13953175700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139-6915-6915
技术支持:易惠天下




关闭
客服1